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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08-31 00:00:00 人气: 来源:jiuzhan

   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奖惩制度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 为严明纪律,奖惩分明,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订本制度。
 
第二条 适用范围:全体员工。
 
第三条 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、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。
 
第四条 奖励办法。
 
第五条 本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,酌情使用:
 
(一)通告表扬;
 
(二)奖金奖励;
 
(三)晋升提级。
 
第六条 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:
 
(一)品德端正,工作努力;
 
(二)维护基金会利益,为基金会争得荣誉,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;
 
(三)一贯忠于职守,积极负责,廉洁奉公;
 
(四)有其他功绩,足为其他员工楷模。
 
第七条 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:
 
(一)思想进步,文明礼貌,团结互助,事迹突出;
 
(二)完成计划指标,项目效益良好;
 
(三)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,为基金会采纳;
 
(四)维护财经纪律,抵制歪风邪气,事迹突出;
 
(五)节约资金,节俭费用,事迹突出;
 
(六)带领有方,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;
 
(七)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,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。
 
第八条 有以上表现,基金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。
 
第九条 奖励程序如下:
 
(一)员工推荐、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;
 
(二)基金会办公室审核;
 
(三)理事会或秘书长批准。
 
第十条 处罚办法。
 
第十一条 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以以下处罚:
 
(一)警告;
 
(二)记过;
 
(三)降级;
 
(四)辞退。
 
第十二条 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:
 
(一)在工作时间聊天、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;
 
(二)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工;
 
(三)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;
 
(四)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;
 
(五)无故不参加基金会安排的培训课程;
 
(六)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;
 
(七)浪费公物情节轻微。
 
第十三条 员工有以下行为者,给予记过处分:
 
(一)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,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;
 
(二)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;
 
(三)在工作场所喧哗、嬉戏、吵闹妨害他人工作;
 
(四)投机取巧,隐瞒蒙蔽,谋取非分利益;
 
(五)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、伪证而制造事端;
 
(六)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,躺卧、睡觉者;
 
(七)涂改考勤记录,代替他人记录考勤。
 
第十四条 员工有以下行为者,给予降级处分:
 
(一)违反国家法规、法律、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,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;
 
(二)违反劳动纪律、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消极怠工,没完成工作任务的;
 
(三)擅离职守,导致事故,使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失;
 
(四)泄漏基金会项目上机密;
 
(五)违反基金会规定带进出物品;
 
(六)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、物件或工具;
 
(七)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;
 
(八)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失;
 
(九)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;
 
(十)造谣生事,散播谣言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。
 
第十五条 员工有以下行为者,给以辞退处分:
 
(一)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;
 
(二)于受聘时虚报资料,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;
 
(三)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;
 
(四)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;
 
(五)蓄意损坏基金会或他人财物;
 
(六)故意泄漏技术、营业之秘密,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;
 
(七)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、指挥,或无理取闹,影响工作秩序的;
 
(八)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秘书长或部门主管决定,干扰工作的;
 
(九)工作不负责任,损坏设备、办公用品等,造成经济损失的;
 
(十)滥用职权,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才,损公肥私,造成经济损失的;
 
(十一)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,丧失原则,造成经济损失的;
 
(十二)贪污、盗窃、行贿受贿、敲诈勒索、赌博、流氓、斗殴,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;
 
(十三)挑动是非,破坏团结,损害他人名誉或主管威信,影响恶劣的;
 
(十四)泄露基金会秘密,把基金会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;
 
(十五)散布谣言,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;
 
(十六)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;
 
(十七)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,在外从事同类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;
 
(十八)组织、煽动怠工,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主管,严惩扰乱基金会秩序;
 
(十九)经常违反基金会规定屡教不改;
 
(二十)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,无故拒绝接受;
 
(二十一)因行为不当,基金会无法再对其信任;
 
(二十二)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,导致严重后果。
 
第十六条 员工有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 
第十七条 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,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,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:
 
(一)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(5万元),责任人赔偿10%—50%;
 
(二)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,报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。
 
第十八条 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应当慎重决定。必须弄清事实,取得证据,经过一定会议讨论,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。
 
第十九条 调查、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,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,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,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。
 
第二十条 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,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,陈诉理由申诉之,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,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。
 
第二十一条 受处分的员工,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,不得调离基金会(基金会宣布辞退、开除的除外)
 
第二十三条 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,经秘书长核准后公布施行,修正时亦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9年8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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